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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城市将“限购”

时间:2011-03-23 来源:四川日报
  

  省政府办公厅通知明确
  □ 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3月底前各市州将确定本地区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 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缓慢,市州政府有关负责人将被约谈
  我省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一定时期内,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上述内容。
  去年以来我省部分城市房价涨幅出现过快势头,此前成都市已开始实施限购政策。《通知》明确,3月底前我省各市州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通知》明确了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和差别化信贷政策。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将结合四川各城市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适当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让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动态跟踪管理,严格按照预征率征收,确保税款及时入库,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不按申报价格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各地要结合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科学制定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市(州)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报告。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省政府授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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